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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曹美美与李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美美,李中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996号原告曹美美,女,汉族,1989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中华,男,汉族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美美与被告李中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美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英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