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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鑫瑞新型墙体材料厂与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史瑾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鑫瑞新型墙体材料厂,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史瑾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931号原告宜兴市鑫瑞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芙蓉新村354号。负责人许伯民,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蒋志东,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坊前坊兴路9号。被告史瑾瑜。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鑫瑞新型墙体材料厂(以下简称鑫瑞厂)与被告江苏苏阳建设有限公司、史瑾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瑞厂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鑫瑞厂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瑞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鑫瑞厂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