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岑勇军与孔力、高帮枝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勇军,嘉鱼县永逸客运有限公司,王广东,刘国斌,孔力,高帮枝,杨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48-1号申请执行人岑勇军。被执行人嘉鱼县永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潘家湾镇达咸街。法定代表人孔冰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广东。被执行人刘国斌。被执行人孔力。被执行人高帮枝。被执行人杨绪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嘉鱼县永逸客运有限公司、王广东、刘国斌、孔力、高帮枝、杨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清偿申请人岑勇军损失123771元,但被执行人嘉鱼县永逸客运有限公司、王广东、刘国斌、孔力、高帮枝、杨绪军至今未全部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鱼县永逸客运有限公司、孔冰清、王广东、刘国斌、孔力、高帮枝、杨绪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