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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1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石巧芝、张先宇与范自明、彭亚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巧芝,张先宇,范自明,彭亚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1543-2号原告石巧芝,女,194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张鲁集乡黄楼行政村黄楼台村192号。原告张先宇,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张鲁集乡黄楼行政村黄楼台村262号。被告范自明,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居民,住郓城县金河路东段221号。被告彭亚芹,女,50岁,汉族,居民,住郓城县金河路东段221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巧芝、张先宇与被告范自明、彭亚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石巧芝、张先宇的申请,于2015年6月2日依法作出(2015)郓民初字第1543—1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X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2015年6月30日,被告范自明、彭亚芹被告愿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申请解除对鲁RXX**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被告范自明、彭亚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的事故车辆鲁RXX**小型轿车一辆解除查封。审判员  董先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