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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特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宜兴鹏达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鹏达担保有限公司,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特字第0014号申请人宜兴鹏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茶局巷2幢101、1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116545-0。法定代表人蒋金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婷,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916057-2。法定代表人蒋国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笃忠,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宜兴鹏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程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勤芬独任审理。申请人鹏达公司诉称:其与前程公司在2012年4月11日签订最高额质押反担保合同,由前程公司对其为周孟中向刘建平借款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抵押登记的房屋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张渚字第××、10××91、10××92、10××93、10××00、10××01、100000430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国用2009第01600176号。现其已将借款人周孟中的2000万元借款代偿给了出借人刘建平,但前程公司未能履行反担保责任。故其提起申请,请求裁定对前程公司所有的抵押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其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2000万元。被申请人前程公司对鹏达公司申请的事实无异议,对申请事项由法院依法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建平与周孟中、鹏达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鹏达公司与前程公司、周孟中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鹏达公司对前程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宜房他证张渚字第10000441**、1000044164、1000044165、1000044166、1000044167、1000044168、1000044169号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宜他项(2012)第600681号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涉案房产抵押金额合计500万元,涉案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1500万元,故鹏达公司在上述房屋他项权证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登记总金额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宜兴市前程铜材有限公司宜房他证张渚字第10000441**、1000044164、1000044165、1000044166、1000044167、1000044168、1000044169号他项权证项下房屋、宜他项(2012)第600681号他项权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宜兴鹏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