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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邓正君与戴雅琴、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君,戴雅琴,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87号原告:邓正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戴雅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XXX,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邓正君诉被告戴雅琴、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正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雅琴、XXX分别经本院公告传唤和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正君诉称:2012年11月16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XXX为其担保连带清偿责任),当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5日前一次还清,但还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认为,合格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借取原告现金后却不守约定,拒不偿还,违反了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23个月,月利率2.5%,计息34500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戴雅琴和XXX均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邓正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戴雅琴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担保人是XXX。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确定本案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1月16日,戴雅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该款于2012年12月15日以前一次性还清,月利息按2.5%计算,另约定该款到期未还由担保人归还,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担保期限为三年,担保人XXX签字确认。后借款人戴雅琴及担保人XXX均未偿还该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暂计23个月,月利率2.5%,计息34500元,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戴雅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事实清楚,并有戴雅琴出具的借据佐证,被告未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认为,借款时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可以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借条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关于被告XXX的担保方式和期限,本院认为,借条中关于担保方式未约定,故按照法律规定,XXX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又借款协议约定担保期限为三年,根据法律规定,XXX的保证期间未过,应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戴雅琴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雅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邓正君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其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保护);二、被告XXX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被告戴雅琴、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春妹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人民陪审员  陈义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