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硕物流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硕物流有限公司,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00-2号原告:深圳市恒硕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前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国,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代和。原告深圳市恒硕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91.21元,由原告深圳市恒硕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深圳市恒硕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人民币5182.43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1.22元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恒硕物流有限公司。审判长 杨 开 拓审判员 冯 炅审判员 何 强 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锐(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