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继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继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1806号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王岩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亚新。委托代理人于东旭。被告刘继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继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