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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季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甲,农民。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莱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季某甲将一个罂粟壳的种子种在青田县船寮镇小洋村大佛殿后山小溪边的一块田里。2015年4月5日,该地块种植的罂粟被公安机关查获铲除并于扣押,经现场清点,被告人季某甲非法种植的罂粟共有903株。同日,被告人季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季某甲的身份证明、侦查报告、归案经过、青田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人季某乙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达90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季某甲案发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单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