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斌与刘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刘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王斌。委托代理人吴娟,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斌。原告王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顺斌(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6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如到期未归还,被告承诺每逾期一天按借款金额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使用被告个人信息联系被告,有权向第三方披露借款事件,有权享有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且该转让无需通知被告,原告还有权上门进行追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将借款交给被告后,被告随��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从借款期满至起诉之日止违约金人民币600元,从起诉之次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及诉讼财产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经他人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期限自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9月6日,月利息10%,如到期未归还,按借款金额的10%追加每天支付的违约金。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现金10000元。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双方酿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款条》以及原告关于借款的陈述在卷,另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向被告催讨借款时,双方的短信往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款条》以及双方的短信往来,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被告应当依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被告未依约偿还,现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月利息为10%,且约定了逾期款按借款金额的10%每天支付违约金,上述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顺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王斌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25元,由被告刘顺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胡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