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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朱某某、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朱某某,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地址:湘阴县袁家铺镇友爱村五组。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2014)湘民二初字第88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朱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某借款本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6880元、执行费3650元,共计26053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朱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朱某某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260530元;或扣留、提取执行人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朱某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605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执行人湖南中特文化园有限公司、朱某某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梦蛟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