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杜元秀诉王清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杜伟,阆中市思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