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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少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坛少民初字第0015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逸燕,江苏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蕊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逸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4月16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成某乙,现在在金坛市第二中学读初中二年级。结婚以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女成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400元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各半负担。被告成某甲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理由是:1、我与原告婚后十多年,感情一直很好。只是最近两年原告在外打工,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没有到感情破裂的地步。2、女儿即将面临中考,处于关键时期,如果离婚的话,给女儿造成的精神打击太大,不利于其生活和学习。3、我目前患有××,每天要吃药,不能很好地照顾女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4月16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成某乙,现在在金坛市第二中学读初中二年级。婚初感情尚可,近两年原告出去打工,感觉双方感情生活过于平淡,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生活慢慢归于平淡,双方交流较少而导致夫妻关系产生危机。本院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感情基础、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原、被告间没有原则性的、伤及夫妻感情的过错,故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当事人以本案为鉴,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培养共同的兴趣和爱好,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为正处于学习、生活关键时期的婚生女提供一个完整的、充满爱的家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顾月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