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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吕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惊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原告吕某与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原是夫妻。2014年11月3日双方在莱西市民政局离婚,约定位于莱西市威海东路月湖小区××东×单元×楼东户房屋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按有关部门要求,应由被告协助,经多次协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被告姜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3月20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1月3日,双方在莱西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做了明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位于莱西市威海东路月湖小区××东×单元×楼东户房屋归原告所有。该套房屋于2006年9月14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因被告不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业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莱西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位于莱西市威海东路月湖区××东×单元×楼东户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被告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吕某办理位于莱西市威海东路月湖区××东×单元×楼东户房屋房产证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