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八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建君不服其它城建行政行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兵八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王建君,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本院收到王建君的起诉状,其认为石河子市白杨小区保障性住房立项后有关人员失职,要求追究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起诉人起诉的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且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建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赵永刚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