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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立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宝田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宝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立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田,男,1938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孙宝田,不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立不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宝田称:要求吉林日报社出示报道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宝田的诉请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伊民立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古 岩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单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