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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宋连英与郑德娟、陈超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连英,郑德娟,陈超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宋连英,女,194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安信,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娟,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张杰,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址青岛开发区,系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超,男,2001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理人郑德娟,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陈超之母。委托代理人张杰,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址青岛开发区,系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原告宋连英诉被告郑德娟、陈超共有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连英的委托代理人赵文娟、被告郑德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陈超的法定代理人郑德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中宋连英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上“宋连英”的签名和捺印系代理人王安信代替签字和捺印,授权委托书上“宋连英”的签名和捺印系宋连英的儿子陈某某代替签字和捺印。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状上宋连英的签名和捺印及授权委托书上宋连英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宋连英本人的签名和捺印,故本案中以宋连英名义所提起的诉讼,不是宋连英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宋连英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连英的起诉。原告宋连英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车绍文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逄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