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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五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新萍诉王文慧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萍,王文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五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郭新萍,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文慧,男,汉族,现住长治市喜峰村。原告郭新萍诉被告王文慧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王文慧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时,未能找到被告。本院多次电话告知原告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或办理公告的相关手续,但原告拒不前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确切住所及其它联系方式,且不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据,导致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新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退还原告郭新萍122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淑珍审判员  悦珂珂审判员  宋燕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钧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