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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彭场晓道村委会与儒林桑蚕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彭场镇晓道村村民委员会,仙桃市儒林桑蚕丝织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33号原告仙桃市彭场镇晓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晓道村。代表人董炎林,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仙桃市儒林桑蚕丝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中岭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彭场镇晓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仙桃市儒林桑蚕丝织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彭场镇晓道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仙桃市儒林桑蚕丝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彭场镇晓道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仙桃市儒林桑蚕丝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