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田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树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