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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金玲、陈恩普等与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玲,陈恩普,陈林,灵璧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179号原告:王金玲,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陈恩普,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林,男,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杜文、姚柳晴,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张殿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晨、杨夫让,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玲、陈恩普、陈林与被告灵璧县交通运输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玲、陈恩普、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王金玲、陈恩普、陈林共同负担。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