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吴生仓与被告李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仓,李维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85号原告吴生仓,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李维华,男,1977年2月5日生,青海省乐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生仓与被告李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生仓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维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生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吴生仓承担。审 判 长 王爱忠审 判 员 陈 贞人民陪审员 程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静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