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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菊芳与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芳,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张菊芳。委托代理人汤光宪。委托代理人黄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启山。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负责人刘蕊。上述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刘云海,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吴超,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菊芳与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菊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光宪、黄修,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之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吴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菊芳诉称,2014年7月8日下午16时许,原告与朋友数人到位于上海市浦东南路XXX号的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用餐,期间原告去洗手间,因通往洗手间的走道地面上有水,非常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滑设施,且光线不好,造成原告摔倒。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的清洁工将原告扶起后,由餐厅经理邬江南及员工陈国富将原告送至上海市仁济医院就医。医院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因上海市仁济医院无法手术,原告被转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出院后又多次复诊。原告共花费了医疗费人民币21,465.8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原告曾投保过商业保险,故获得保险理赔款11,580元。事发后双方曾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警方要求被告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但被告至今未予提供。现起诉来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含住院和门诊)、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436元、住院护理费180元、残疾赔偿金90,649元、误工费174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47,610.88元;对二期治疗费用保留诉权。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辩称,原告摔倒的现场设有警示牌,且有清洁工保洁;原告摔倒原因不明,当时过道上确有水迹,但未达到湿滑的程度,不是原告摔倒的必然原因;因摔倒部位是监控死角,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原告摔倒后,被告的员工陪同其就医,费用都由原告自行支付。事发后被告到派出所做过笔录,并书写了“事发经过”。现对原告诉请表示交通费认可49元;误工损失应以报税为准;律师费要求提供付款凭证;医疗费中保险已经赔付的部分不应重复请求;护工费、护理费应提供发票;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无异议;营养费应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6时许,原告与朋友数人在位于上海市浦东南路XXX号的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用餐。原告去洗手间时,因通往洗手间的走道地面上有水,造成原告摔倒。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的清洁工将原告扶起后,由餐厅经理邬江南及员工陈国富将原告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就医。医院诊断为右腕桡骨骨折,建议手术治疗。同日,原告转入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出院后又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等处继续治疗。为治疗伤势,原告共花费了医疗费21,456.8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0元、交通费236元等费用。另查明,原告于1996年12月27日购买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二十年期福寿养老终身保险,此次受伤后获得保险理赔款11,580元。在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员工作的见证人签字盖章的事发经过中,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工作人员亦确认“原告在洗手间附近踩到地面的水滑倒在地,造成右手手腕2处骨折”。再查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上海鸣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用工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月22日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12月15日,本院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因摔跌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遗留右前臂旋转不能、右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XXX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另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病史卡、医药费单据、交通费单据;事发经过、鉴定书、保险合同、赔付证明等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4年7月8日16时许,原告在位于上海市浦东南路XXX号的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用餐期间去洗手间时,因通往洗手间的走道地面上有水,造成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对这一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护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律师费,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由被告按责任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工费按照原告提供的医药费、护工费专用收据及发票予以计算,原告曾自行购买了商业保险,据此获得的理赔款不应从被告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计算60日)、护理费(计算60日)、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及相关标准予以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及相关标准予以计算;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应根据相关发票予以计算;关于误工费(计算180日),原告在案件审理中未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其系退休人员,已享有退休工资,应按照鉴定结论及上海市2014年最低工资予以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菊芳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护工费、误工费、鉴定费、律师费人民币111,29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43.22元,由原告张菊芳负担人民币717.27元、被告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上海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塘桥麦当劳餐厅负担人民币2,525.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嵘审 判 员  周红林人民陪审员  朱国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俊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