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焦学来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898号罪犯焦学来,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2006)常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学来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0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焦学来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被判处没收财产二万元未履行,赃款赃物248400元未追缴,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焦学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焦学来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学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