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执民字第15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与金建生、余爱冬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金建生,余爱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上执民字第15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负责人:张若平。委托代理人:李晓艳。委托代理人:徐路干。被执行人:金建生。被执行人:余爱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金建生、余爱冬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特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建生、余爱冬支付人民币25060400.00元(截止至2014年11月17日)及执行费92460.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金建生、余爱冬三处房产,被执行人金建生、余爱冬另外两处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除此之外,未调查到两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能够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杭上执民字第15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 军执 行 员 程煜峰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