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5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郭洪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洪顺,朱小弟,郑蓓蕾,贡家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578-3号申请执行人郭洪顺。被执行人朱小弟。被执行人郑蓓蕾。被执行人贡家东。本院在执行郭洪顺与朱小弟、郑蓓蕾、贡家东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付款义务。我院于2014年8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蓓蕾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G-8幢16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2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蓓蕾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兰阳苑G-8幢16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