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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18号原告申某某,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孔某,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孔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80号,因此湛河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80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孔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伴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雯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