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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韩秀仁与张宪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仁,张宪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韩秀仁,男,4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那伟,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宪军,男,51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韩译萱,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秀仁与被告张宪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仁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