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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辛某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辛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性,46岁,1968年7月15日出生,地址高安市。被执行人辛某���,男性,56岁,1958年10月24日出生,地址高安市。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性,48岁,1966年8月2日出生,地址高安市。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16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14年9月23日送达宜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范某某所有的赣C5***号雷诺牌小轿车一辆,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范某某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范某某所有的赣C5***号雷诺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