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志明诉关海东、关国生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张志明,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蒙古族,霍林郭勒供热责任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关海东,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关国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张志明诉关海东、关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志明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慧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