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行非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松行非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李若奇,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董华,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鸿智,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干部。被执行人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吕维敏。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8日对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哈卫水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哈卫水罚(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李志兵审++判++员++++张丽人民陪审员 + + + + 徐 艳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