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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周建国与龙口皇元活塞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建国,龙口皇元活塞环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6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建国。委托代理人:杨昌贵,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口皇元活塞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义波,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殷国文、王俊雄与被申请人林茂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殷国文、王俊雄申请再审称:二审人民法院对《劳务用工合同》的效力作出错误认定,因此对“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这一事实认定错误,从而作出错误判决。一、二审判决违反公平原则,判决结果未能平衡双方的利益。一、二审诉讼费未进行分摊错误。殷国文、王俊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林茂荣已促成四川富通道桥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国文、王俊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因该合同已成立,故林茂荣享有要求殷国文、王俊雄按照林茂荣与殷国文、王俊雄签订《土石方工程居间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一、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殷国文、王俊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并无不当。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所述,殷国文、王俊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国文、王俊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蹇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