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亮支行与雍桂祥、甘翠新、雍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亮支行,雍桂祥,甘翠新,雍建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242-1号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亮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广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武,该支行副行长。被告雍桂祥。被告甘翠新。被告雍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亮支行与被告雍桂祥、甘翠新、雍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亮支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雍桂祥、甘翠新、雍建明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亮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雍桂祥、甘翠新、雍建明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世凯人民陪审员 黄凌志人民陪审员 李志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文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