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姜慧与蔡俊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辖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慧。上诉人蔡俊因与被上诉人姜慧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2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俊认为被上诉人姜慧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故蔡俊同时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法院审查认为,因原审原告姜慧已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诉讼,原审被告蔡俊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诉讼程序依据。其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