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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4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谭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代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