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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临家与王珍刚、青岛浩润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临家,王珍刚,青岛浩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黄临家。被告王珍刚。被告青岛浩润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大河东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支公司,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临家与被告王珍刚、青岛浩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珍刚、青岛浩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黄临家撤回对王珍刚、青岛浩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支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