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二庭与樊湘林罚金普通执行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恢字第89号之一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樊湘林,男。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生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15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樊湘林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樊湘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经本院前期执行工作,已执行到位5828.22元,被执行人樊湘林仍需履行没收财产义务44171.7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62.58元,上述执行款合计人民币44734.36元。现本院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湘林有财产可供履行本案债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湘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4734.36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货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超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文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