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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与被告章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章某,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郑某某之妻。被告章某被告章某某原告郑某某诉章某、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锦民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连江,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章某、章某某系邻居关系,章某、章某某系叔侄关系。自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章某共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告章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未偿还。为此,原告郑某某起诉要求被告章某返还借款20000元,被告章某某在1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章某、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系邻居。章某因建设工程需要资金,经章某某介绍多次向郑某某借款,章某某并提供保证。郑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将50000元交付给章某,章某、章某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郑某某现金伍万元正¥50000,章某章某某2009.12.2”。2009年12月5日将100000元交付给章某,章某某提供担保。章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郑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章某09.12.5担保人:章某某2009.12.5号”。2011年4月5日将50000元交付给章某,章某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郑某某现金伍万元正¥50000,章某2011.4.5”。郑某某后多次向章某、章某某催要借款,两被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郑某某提供的被告章某出具的借据三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均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章某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郑某某向被告章某交付借款时生效,章某某在章某出具的借据上签名应视为共同借款人;章某某在章某出具的借条担保人处签名,应当认定为对章某的借款提供保证,对担保的借款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章某某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章某追偿。郑某某与章某、章某某未约定借款期限,自郑某某要求章某偿还借款后,章某、章某某应当偿还借款。对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章某偿还借款100000元,章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章某、章某某共同偿还50000元;章某偿还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郑某某称借款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为3%,但郑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郑某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50000元。二、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100000元。被告章某某对上述1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章某某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章某追偿。三、被告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章某承担537元;章某、章某某共同承担161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章某、章某某随案款一并向原告郑某某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汪锦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