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老民初字第8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老民初字第897-3号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崇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中国联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魏文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永和,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三川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柴进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