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芝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芝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66号之二原告芝某,男,日本国籍,住日本。护照号码:×××1447。委托代理人陈慧燕,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220。委托代理人黄泽武,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芝某诉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芝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芝某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舒某的起诉,系原告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81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芝某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颖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