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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426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该被执行人黄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亦无车辆记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安执字第014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西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