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与温向军、王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温向军,王先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被执行人温向军,男,198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先利,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界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999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温向军、王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偿还申请人欠款3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申请执行费5260元,现申请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