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祖富与绥宁县卫生局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绥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杨祖富,男,80岁。2015年6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祖富的行政起诉状。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杨祖富于1958年3月参加工作,1962年3月,绥宁县卫生局将杨祖富调至茶江卫生院工作,同年,杨祖富又被错误调包下放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2009年4月,杨祖富向绥宁县卫生局申请按政策补发1962年至今的工资和退休费,卫生局答复62年下放回家生产的属正常下放,不予解决。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绥宁县卫生局补发杨祖富1962年至今的工资补发和退休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杨祖富要求绥宁县卫生局补偿其1962年至今的工资和退休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祖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天文审判员 莫显文审判员 龙宪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晗附法律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