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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卢发华、卢松建等与谢有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发华,卢松建,卢松强,谢有延,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卢发华(是受害人左春连丈夫),男,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身份证号码:×××1332。原告卢松建(是受害人左春连儿子),男,汉族,住广西昭平县。身份证号码:×××1312。原告卢松强(是受害人左春连儿子),男,住广西昭平县。身份证号码:×××131X。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左道荣,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昭平县。被告谢有延,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身份证号码:×××8053。委托代理人谢有校,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址: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李自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康格,男,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3月6日15时30分,卢松建驾驶桂J×××××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母亲左春连由梧州市往封开县方向行驶,途径封开县G321线242KM+610M时与同方向由被告谢有延驾驶的桂R×××××号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文娟发生碰撞,造成卢松建、谢有延乘车人左春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封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卢松建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有延负事故次要责任;左春连无责任”的责任认定。原告起诉认为其在事故中损失为:1、医疗费:158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天=200元;3、交通费:1000元;4、住宿费:540元;5、误工补助费:2394.80元(24632÷360天×7天×5人);6、死亡赔偿金:11669元/月20年=233380元;7丧葬费:59345元/月×6个月=29672.5元;8死者左春连母亲卢凤贤的赡养费:11669元×5年÷5人=11669元;9、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278072.元。请求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给其赔偿111787.30元,扣除该款后,余款166285.30元应当由被告谢有延按照30%责任即49945.59元给其赔偿,被告卢松建所承担的70%部分免予追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本事故由被告谢有延共给原告卢发华、卢松建和卢松强赔偿50000元,该款由被告谢有延分别定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和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给原告卢发华、卢松建和卢松强。被告谢有延在本事故中的损失由被告谢有延自己承担。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在2015年7月20日前给原告卢发华、卢松建和卢松强赔偿110960.50元(按交强险的规定,其中在赔偿医疗费项目赔偿960.50元,在赔偿死亡伤残项目赔偿110000元。三、本案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卢发华、卢松建、卢松强负担930元,被告谢有延负担900元。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海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中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