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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明诉泰州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泰州肉联厂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诉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叶明。委托代理人:叶星(特别授权)。叶明因诉泰州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泰州肉联厂破��清算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诉初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叶明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叶明于1980年12月进入泰州市肉联厂工作,2000年3月20日,泰州市肉联厂以起诉人服务的单位校验站经济效益不好倒闭为由,搞下岗分流,即将起诉人分流到其下属未倒闭的药机厂销售公司工作,泰州市肉联厂采取欺骗手段与起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起诉人于2011年12月30日才得知被原单位列为一次性清算人员。现起诉人要求两被告撤销《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呈报表》;要求原泰州肉联厂破产清算组将起诉人列为企业留用的内退人员,并补交从2001年1月到2011年3月的养老及医保费60011元以及从2015年2月到起诉人60岁所有的养老及医疗保险费;要求原泰州肉联厂破产清算组补发从2001年到2015年作为内退人员的工资费用到起诉人60岁。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的事实系政府改制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叶明的起诉不予受理。叶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要求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书,重新裁定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一案,解决上诉人老年后的养老和医保等实际生活困难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系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叶明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叶明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