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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申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侯亚敏与张新运、刘洪儒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亚敏,张新运,刘洪儒,高启民,杨幻,杨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申字第29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侯亚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新运。原审被告:刘洪儒。原审被告:高启民。原审被告:杨幻。原审被告:杨光亮。委托代理人:杨保平,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侯亚敏因与被申请人张新运、原审被告刘洪儒、高启民、杨幻、杨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任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侯亚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任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司兴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