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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程志勇申请执行绵阳城区富豪金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程志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城区富豪金座酒店,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程志勇申请执行绵劳人仲裁(2013)70号仲裁裁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绵阳城区富豪金座酒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城区富豪金座酒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