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祝成杰与腾维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成杰,腾维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41号申请人祝成杰,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腾维双,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申请人祝成杰因被申请人腾维双拖欠借款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将抵押的房屋出卖,申请人祝成杰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借款时抵押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祝成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腾维双所有的位于**小区*号楼*单元*楼*厅的楼房(面积71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祝成杰丈夫王立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