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民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诸龙才与沈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龙才,沈忠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341号原告诸龙才。委托代理人张宇宝,江阴市璜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龙才与被告沈忠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诸龙才以沈忠华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沈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龙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忠华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龙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诸龙才已预交),由诸龙才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