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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1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先伦诉被告王兴兰、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伦,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王兴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567-1号原告陈先伦,男,汉族,57岁。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西南镇春溢街188号附101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兰,职务,董事长。被告王兴兰,女,汉族,46岁。原告陈先伦诉被告王兴兰、四川绵竹九香春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王兴兰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先伦撤回对被告王兴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玉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洁 来自: